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6〕78号),市财政局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县(区)要尽快确定项目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并抓紧与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相关方面要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
二、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及时将债务资金转贷项目县(区)项目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
三、项目县(区)是资金债务主体,全面负责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和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四、项目县(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助推易地扶贫搬迁目标实现。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政府债务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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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合计 |
基础设施建设 |
住房建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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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
4716 |
1506 |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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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 |
1093 |
349 |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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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 |
1825 |
583 |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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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 |
1798 |
574 |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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