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综﹝2021﹞14号)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等规定,经批准,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如数(金额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2021年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川财综﹝2019﹞23号文件规定用途使用,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推动项目加快实施。
三、安排使用该项资金时,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按用途分别填列“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四、按照《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9﹞16号)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拨款)表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日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5 蜀ICP备1900410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