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5〕24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详见附表),要求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各县区应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川开发〔2015〕11号)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实施项目,确保到贫困户的扶贫资金额度不得低于此次到县扶贫资金总额的70%。确定的实施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发展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三)围绕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其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四)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周转金,向贫困户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用于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幼崽、种植业所需幼苗、良种等。
(五)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项目安排原则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精神,各县区应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扶贫工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精准扶贫机制,确保年度减贫任务如期完成。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区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一式四份)上报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的规定,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并在实施地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扶贫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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