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川财教〔2014〕178号精神,市财政局近期以广财教〔2014〕166号下达2014年度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做如下通知要求:
一、请各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2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4〕523号)的文件精神及要求,根据你县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公平、公正地下达到学校,并督促学校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要求,分轻重缓急,将中央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二、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不得用于超出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用于D级危房改造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建设。必要的D级危房改造,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支持内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连片特困地区确有学生食堂建设需求的,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县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按照中央底线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优先解决最贫困地区、最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问题,优先购置、建设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杜绝超标准建设和打造豪华学校,不得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共同推进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地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我省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建设资金,做到相互衔接,避免重复。
五、各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组织对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项目的评估验收。财政局和教育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将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动用中央资金。(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附件: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央专项
资金分配建议表
附件
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
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表
|
地区 |
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情况(人) |
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人数(人) |
“全面改薄规划投资金额(万元) |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缺口金额(万元) |
建议分配金额(万元) |
|
广元市 |
69346 |
41241 |
66941 |
70013 |
4460 |
|
利州区 |
29402 |
9151 |
18423 |
19782 |
1830 |
|
元坝区 |
8240 |
7881 |
20391 |
20391 |
700 |
|
朝天区 |
16807 |
13127 |
24908 |
25844 |
980 |
|
青川县 |
14897 |
11082 |
3219 |
3996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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