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今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特别指出专项资金以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并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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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四川省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查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预案,负责项目组织工作,汇集基础材料、基础数据等基础信息,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来源、使用、分配及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二) 财政拨款;
(三) 其他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建筑节能“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培训项目。
(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示范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等项目。
(三)公共财政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项目。
(五)利用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渣等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建筑节能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保障重点。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建筑节能重点项目。
(二)集中支持。集中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其他项目。
(三)适当倾斜。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和受灾地区有关建筑节能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竞争立项”: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决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技术专家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从技术专家库抽取,财务专家由财政厅从财务专家库中抽取。主要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二)至(五)类项目。
“据实据效”: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主要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类项目。
第九条 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拟定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三、项目申报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按照年度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和绩效目标,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集中统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项目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到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 有关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上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管理和拨付资金,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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