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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5 来源:社会保障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义务兵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457号)“自2014年起,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执行”的精神。(利州区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是8354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现以广财社(201570号文下达2015年市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55.91万元。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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