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6年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16〕91号),现以广财社【2016】138号文下达就业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服务等方面支出。
2、各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4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不得突破补助额度。同时,各区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切实保障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
3、各区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4、按照财社〔2015〕290号文件的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已不从就业补助资金科目中列支,请各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政策和2017年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的衔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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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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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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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上半年已分配数 |
本次分配数 |
2016年 分配 合计 |
其中: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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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省 |
中央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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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773 |
639.6 |
2835 |
10247.6 |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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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再就业 专户 |
2948 |
639.6 |
1060 |
46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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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 |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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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
2600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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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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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130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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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 |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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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120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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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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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5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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