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川财综〔2016〕47号、川财综〔2016〕48号及川财综〔2017〕7号文,我局近日以广财综〔2017〕32号文下达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4531万元(详见附件),要求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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