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二批)的通知》(川财农〔2016〕179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下达省财政厅返还安排的2016年6—9月森林植被恢复费(利州区:58.19万元,昭化区:2.82万元,朝天区:14.03万元,市林业和园林局:45.02万元)。
一、此次返还的是2016年6月1日—2016年9月9日有关单位上缴省级金库的80%部分,参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3〕26号)和《关于扩权试点县(市)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07〕282号)执行。
二、区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会同林业部门安排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林业部门要结合近几年征占用林地情况,选择荒山荒地集中、水土流失严重、地理位置特殊的地块恢复森林植被。要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编制包括造林更新、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管护等相关内容的《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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