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7〕25号)、《关于清算下达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7〕74号),结合我市空气环境治理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下达省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专项资金395万元。
请认真督促项目按规定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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