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4]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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