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文件
广财社〔2013〕59号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
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5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54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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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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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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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川财社〔2013〕5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
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技人才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和创业、省级专家服务团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藏区“双百人才”培养工程等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技人才资金按照竞争立项和据实据效两种方法分配,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经费”:
55周岁以下,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经费”按每人不高于100万元予以资助,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第五条 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经费”:
(一)主持或主要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急需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或工作经费短缺的;
(二)对本学科、专业的前沿课题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进行探索性研究,有可能取得重要成果需要资助的;
(三)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水电、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品培育计划需要资助的;
(四)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成渝经济区和天府新区区域规划及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振兴规划,解决其发展之中关键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需要资助的;
(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或论文,因“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现资金缺口的;
(六)参加国(境)内外重要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赴国(境)外短期进修、进行合作研究等经费不足的;
(七)其它开展有发展前景的学术、技术工作需要资助的。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经费”按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予以资助,对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连续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调研论证、聘用助手、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完成国家招收计划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2.5万元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两年,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
(一)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顺利进站开题后至出站前半年的期间内;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三)所研究课题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特别是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矾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以及航天航空、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畜牧业等产业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四)开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研究的;
(五)出站后愿意留在四川工作。
“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按三个等级进行资助,一等每项10万元,二等每项8万元,三等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一)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回国来川工作(不含部属高校);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四)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按重点、优秀、启动三类项目分别予以资助。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学术专著、调研论证、聘用助手、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按每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市场开拓以及支付贷款利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研修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二)研修项目课题,以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水电、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营销、金融、外贸、文化艺术、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为主;
(三)面向全省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按每个高级研修项目15万元予以资助,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学员食宿补贴、考察活动等。
第十一条 藏区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藏区“双百人才”培养经费:
(一)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扎根藏区的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目前在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
(三)专业功底较深,拥有独立的科研课题或者是科技创新团队的组成人员,是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四)“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左右,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潜力;
(五)“明日之星”培养对象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35周岁左右,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潜力。
藏区“双百人才”培养经费按每人2.5万元予以资助,由各接收单位掌握使用。其中,0.8万元用于学员食宿补助,1.7万元作为导师培养指导费。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资助,用于改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科研条件,弥补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不足,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三条 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计划的省级专家服务团,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专家服务团基层服务期间专家食宿费、交通差旅费、设备场地租用费、保险及培训费等。
第十四条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用于补贴专家在基地服务期间发生的办公经费、交通差旅费和食宿费等费用。进驻服务基地专家采取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服务基地或设立服务基地的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用于推进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开发、施教机构、研究课题和在线学习平台等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国际交流等。
第三章 申报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藏区“双百人才”培养经费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基础数据材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确定资助单位及资助人数,按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三)预算下达。根据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其他专技人才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申报材料。
(二)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申报范围、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不纳入评审;对不按规定填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完善。
(三)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确定资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四)预算下达。根据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或资助项目牵头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加强专技人才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向上申请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调整的,由省财政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或资助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资助对象创新创业情况、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及专技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开展专技人才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技人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专技人才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范围列支,并按补助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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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审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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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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