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川财教[2013]338号文,我局近日以广财教〔2014〕27号文,下达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2014年省市补助资金613.4万元(省级补助288万元,市级配套325.4万元),祥见附件。并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试点县(利州区)财政部门,必须落实本级分担经费的安排责任,要按照经费标准和分担政策,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决不允许出现资金缺口。
二、安排给营养改善计划的财政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2014年实际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政策的学生人数后,再据实确定2014年省级财政实际应承担的资金,多退少补。
附件:提前通知营养改善计划2014年省市补助资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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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前通知营养改善计划2014年省级补助资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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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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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农村学生人数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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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试点工作 |
市、区各承担50% |
省、市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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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结算 |
2014年提前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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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求 |
已下达 |
应追减 |
应下达 |
本次省厅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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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
15830 |
299 |
310 |
-11 |
299 |
288 |
325.4 |
6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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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 |
15830 |
299 |
310 |
-11 |
299 |
288 |
325.4 |
6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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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川财教[2013]338号《关于提前通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4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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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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