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16]60号)、《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16]110号),根据经财政部驻四川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的截至2015年6月底前参合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和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现以广财社【2016】87号文结算2015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2316.68万元。(具体详见附件),用于对参合人员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国医改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对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的要求,2016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财政补助32元中,26元按参合人数分配;6元按省扶贫移民局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数分配,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倾斜支付。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二、按照“谁重复申报,谁补足”的原则,对中央因重复参保扣减的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地方财政负责补足。今后,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四川省2016年“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补助结算资金分配表/attached/file/20161010/20161010171655_99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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