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第一批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企[2014]63号)和《关于拨付2014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企[2014]8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完成2014年度关闭小企业任务的县区给予补助(奖励)。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上报的关于申请2014年度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请示文件企业名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人数,地域差异、财政补贴情况等因素制定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attached/file/20141218/20141218112443_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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