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为了加强考试管理,防范代考等舞弊行为,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持临时身份证参加我省会计类资格考试(含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还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能入场参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此项规定告知考生。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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