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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广财采〔2019〕19号)

发布时间: 2019-06-26 来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03号)要求,我局对四川省财政厅移交的你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违法线索进行了再次调查核实,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信息化系统平台租用项目(项目编号:GZCDY-2017-001)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

(二)授权采购人代表鲁先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超期缴纳投标保证金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违反了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

二、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010)

采购文件需求描述有专利、专有技术和指向性技术指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违法情形。

三、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XJ-2017-007)中授权采购人代表王志红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询价方式采购未按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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