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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答复书》的公告送达
信访答复书
李华:
我局接到你的《关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信》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李华举报事项为:1.《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极不严谨、极具排他性、指向性明显,严重阻碍、限制了新成立企业、中小型企业的参与,排斥潜在供应商,缺少公平公正。履约能力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三级医院服务案例,根据服务案例时间3-5年、6-9年、10年赋予分值,年限越长的服务案例分值越高,就是为成立至少10年以上、具有25个三级医院服务案例、营业收入很高、规模很大的物业公司专门设置,而这种物业公司在全国屈指可数。况且此条分值15分,占比很重,绝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根本无法达到此项要求、导致分值相差很大而无法参与,中小型企业、新成立企业更是难以企及。2.《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有串
标嫌疑。因为整个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完全是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做,评分标准完全脱离采购需求,其他供应商根本无法得分,从而无法参与,所有参加投标的只有三家公司,从评标结果可以看出另两家投标人明显陪标而来。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20年6月29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预算:1017万元/年,服务期三年。招标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3.3.4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投标人有上述(七)-(十二)条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按相关规定处理。…4.3.2综合评分明细表17履约能力15分 投标人提供三级医院服务案例进行评分:服务3-5年(包括3年),每一个案例得0.4分,满分4分;服务6-9年(包括6年),每一个案例得0.6分,满分6分;服务10年及以上,每一个案例得1分,满分5分。本项总分不超过分15分”。(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的首页、服务周期页和签署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注:以上每一单项服务案例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评分,不重复得分。”
2020年7月21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审。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匠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2020年7月22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宣布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15万元/年。
2020年7月22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020年7月30日,李华向我局送达《关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函》,因李华身份为个人且无证据表明其为该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故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适用《信访条例》。
2020年8月17日,我局收到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答复财政局内容》。
2020年8月21日,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我局分别向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举证的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鸿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卓越医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绿洲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目前收到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我司具有三级医院物业服务10年以上(19年)的业绩(同时具备环境保洁、中央运送、非医疗设施设备、环境绿化服务中的任意三项服务),相关业绩合同复印件及履约证明详见附件。”和四川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函》:“我司不具备有三级医院物业服务9年以上的业绩(同时具备环境保洁、中央运送、非医疗设施设备、环境绿化服务中的任意三项服务)”。
另查,成都鸿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年限为14年,贵州卓越医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年限为8年,西安绿洲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年限为21年。
三、处理意见
关于举报事项一,医院作为整个社会卫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开展医疗科学实验,医疗保障水平的场所。医院的后勤保障是医院功能运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和重要保证。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需供应商具有丰富的服务经验及较高的服务能力,故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一定年限或以上服务的业绩能更准确地判断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另查明,中标供应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和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均具备10年以上服务的业绩,不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情形。故举报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二,从投标情况来看,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标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匠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供应商串通投标。故举报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你的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你对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申请复查。
广元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件数 |
信访答复书 一份 |
送达方式 |
公示送达 |
送达地址 |
广元市财政局 http://sczj.cngy.gov.cn/index.html |
送达时间 |
2020年12月10日(公示日期) |
信访人签字 及意见 |
因信访人仅留联系电话,且所留电话已停机,无法送达,我局进行公示处理 |
代收人签字及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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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邓丹 叶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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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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