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专项资金。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筹集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原则,除省级按标准予以补助外,各区政府每年要将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体系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专项资金。
(三)强化监测效果。各地要坚持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将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对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
(四)加强资金监管。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尽快将省级补助经费发放到专职监测人员手中。严格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55号)规定用途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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