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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向市人社局反映的关于广元升达地板厂加班费计算和工作时间的问题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如下政策解释。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针对升达地板厂未按政策规定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拨打12333举报,也可持有效证件、证据、凭据到劳动大厦二楼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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