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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省厅对照现有商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要自觉规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合理执法、文明执法。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平、公正实施商务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商务行政执法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商务行政机关中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商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商务行政机关中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商务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商务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当,不得以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商务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于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商务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或罚款处罚数额无幅度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选择或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可选择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级次适用。
(一)轻:行为的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处罚标准:处罚种类可选择时,应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30%以下。
(二)中:行为的性质、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处罚标准:处罚种类可选择时,应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30%以上70%以下。
(三)重: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
处罚标准:处罚种类不同时,应选择并处或最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70%以上。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