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春先生:
您好!您于2022年3月8日向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信箱反映问题的信件收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现就您咨询的补评残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经与您本人交流沟通,您在部队是因病返乡,目前您已在享受带病回乡政策,标准为735元/月,故不符合申请补评残条件。
以上回复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3月9日电话告知与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电话0839-6603103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电!
剑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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