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麟同志:
您好!你通过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信箱反映的“关于申请办理带病回乡相关手续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广元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市民〔2012〕192号)等文件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感谢您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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