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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不处、从轻、减处”三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权益维护与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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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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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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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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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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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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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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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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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后一个月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显失公平造成违法行为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系因退役军人或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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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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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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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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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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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1个月内仍不改正但事后主动消除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危害后果的;
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因受其他主体胁迫而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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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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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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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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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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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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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1个月内仍不改正但事后主动减轻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危害后果的;
2企业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其他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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