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局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局机关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本业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制作,推行文书电子化。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结合局机关办公信息化建设,实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执法科室应结合工作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并指定专人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局机关年度预算。
第八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科室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实施检查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举行听证会;
(三)采取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四)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案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适用。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制作成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局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复制、查看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执法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复制、查看,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伪造、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