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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制订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于2020年1月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执行。该制度要求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取用水量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四川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填报取用水量统计调查数据。下列五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取用水量统计调查数据,一是大中型灌区和典型小型灌区,二是公共供水企业(包括原水公司),三是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四是自备水源服务业,五是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其他典型调查对象按《四川省县级用水总量统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执行。统计调查对象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统计调查原则
本制度遵循在地统计原则,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受水所在地进行取用水统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填取水单位的统计报表,不得改动取水单位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对于存在跨县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按供水范围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分别进行填表,中心城区可作为一个单元进行统计。填报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填报内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数据来源以符合国家用水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的水量为准,做到有据可查。
统计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分季报表和年报表。按季度填报取用水量统计调查数据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包括:大中型灌区,城镇范围内所有公共供水企业、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供水户,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季报表按累计数填写,第一季度填写1-3月数据,第二季度填写1-6月数据,第三季度填写1-9月数据,第四季度填写1-12月数据。统计调查对象应于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填报上季度取用水量等数据。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正式部署使用,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第二季度填报工作。
按年度填报取用水量统计调查数据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包括:典型小型灌区,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全部人工河湖补水工程(河道外取用水户)。统计调查对象于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填报上一年度取用水量等数据。
统计调查责任
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统计人员要了解用水统计调查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