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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州西路以南灯饰厂地块限价商品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 2020-08-12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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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国成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利州西路以南灯饰厂地块限价商品房项目水土保持案的请示》(市政务服务窗口〔2018-510800-70-03-45237〕)和报送的《利州西路以南灯饰厂地块限价商品房项目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元国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利州西路以南灯饰厂地块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河西片区。项目主要由3栋两梯五户住宅楼,物管及配套服务用房、居委会服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组成,总建筑面积 51501.53 m2、绿化面积0.48万m2、停车位397个。项目建设占地总面积为1.373hm2,其中永久占地为1.333 hm2,临时占地0.04 hm2。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6.95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为0.71万m3(含表土回覆0.15万m3),借方总量为0.15万m3(外购表土0.15万m3),弃方总量为6.39万m3(折合松方7.67万m3),全部运至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元山村弃渣场回填利用。项目总投资2.5亿元,土建投资1.25亿元。本项目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工,预计2022年8月完工,总工期26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为低山丘陵地貌。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广元地区早期两个断裂带(临庵寺—茶坝大断裂,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由第四系人工堆积层、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和侏罗系中统沉积层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利州区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为黄壤。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图表规范。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结论。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1.373hm2,均为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地上区、施工场地区、地下室区3个一级分区;其中地上区划分为建筑场地区和绿化区2个二级分区基本合适。

六、方案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地上区

1.建筑场地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雨水管道措施。

2.绿化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后期表土回覆和种植乔灌草皮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砖砌排水沟、砖砌沉砂凼和密目网覆盖等措施。

(二)施工场地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洗车槽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砖砌排水沟,后期表土回覆和种植草皮措施。

(三)地下室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砖砌排水沟和砖砌沉砂凼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范围、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监测方案。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8.52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50.47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8.05万元(工程措施10.64万元,监测措施费9.36万元,植物措施0.32万元,施工临时措施1.35万元,独立费用15.8万元,基本预备费8.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85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做好表土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定期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根据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规定,该项目免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定期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广元市水利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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