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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08-13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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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广元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制度》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水利局

2020年8月6日

广元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广元市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广委办函〔2020〕44号)要求,结合全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对行业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内容,按照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行业监管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局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结合部门岗位设置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清单应做到分层分级、到岗到人、全面覆盖、不重不漏。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区水利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应与本清单制度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广元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体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党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学习。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局中心工作和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水利事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推动局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或联系领域、科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组成员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六)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

(七)督促、指导科室(单位)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领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体制机制和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局党组及党组成员职责清单和年度述职内容,督促党组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督促人事等部门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水利事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督促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八条 分管安全副局长协助局长具体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和局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责,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市水利局关于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局党组书记落实局党组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三)督促分管和联系科室(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局党组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组织研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岗双责”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分管领域、科室(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领域、科室(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三)指导分管领域、科室(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领域、科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领域、科室(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督促联系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局党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履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责,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单位)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其他科室(单位)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科室(单位)共同职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指导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水利厅和市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二) 担负行业监管职责科室(单位)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的新闻发布、舆情分析工作;按规定协助报告水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责局机关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机关车辆安全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科:指导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市本级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投资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组织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指导水利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方案和监管实施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在建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报批与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管辖范围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局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核,指导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事项、行政确认事项;指导水利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五)人事科:负责组织指导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指导并监督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情况。

(六)水资源科:负责指导水资源利用、保护中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核实突发水污染事件;负责向水利厅报送有关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信息;指导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督和水资源调度安全工作;协同局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查处;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节水型机关建设安全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河湖管理科:指导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指导堤防工程、水闸(天然河道内)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开展的河道采砂(石)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砂石运输的源头安全监管。

(八)水土保持科:负责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负责水土保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农村水利科:负责水库、水闸(水库、灌区内)等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已成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十)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纪委):协助参与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

(十二)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负责指导、检查、开展全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河道内采砂船只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水利系统内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

(十三)市栖凤湖事务中心:负责栖凤湖范围内的水域、岸坡、廊道、堤防等部位运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栖凤湖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利用、保护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配合或督导相关部门做好水上旅游、码头、船只、绿地等安全监管;负责做好汛期栖凤湖的度汛安全监管及洪水调度管理。

(十四)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局安办):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机制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责领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在市水利水电质量安全事务中心,由市水利水电质量安全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局安办主任。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绩效管理,严格考核和奖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的原则,局相关领导干部在接到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局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局分管业务负责人及局相关行业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局相关行业科室(单位)要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事故死亡人数达到5人及以上的,局相关行业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它需约谈情形的,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委托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事故发生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由局安办会同有关科室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广元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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