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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正式印发,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此外,《办法》还根据占用时间的不同进行了区分,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下的(不含3年),占用期届满时,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