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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利州西路(东风坪黎家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号安置点排洪沟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嘉陵江右岸支流刘家沟滨江一号、维多利亚西侧铁路专用线、八一村自建点和宝成铁路所围合段实施箱涵工程建设。箱涵上不得修建构筑物。
二、同意《报告》中划定的评价范围。
三、同意《报告》中对评价河段和涉河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
四、同意《报告》中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影响的评价。
五、同意《报告》中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
六、同意《报告》中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和建议。
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八、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九、工程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商得同意。
十、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从批复之日起若在3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当地水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涉河项目按照审定方案及审批文件建设。
广元市水利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