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水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关于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准许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