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省委治蜀兴川方略,按照市第七次党代会确定的“三个一、三个三”战略体系部署,坚持建设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目标不动摇,坚定促进转型发展,坚决守护绿水青山,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管护。建立健全涉河法规制度,依法规范涉河湖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巡查,维护河湖正常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逐段落实河(段)长,明确各级各河(段)长职责,夯实河湖管理保护的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坚持分类施策。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岸同治,实行一河一策、分类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有效遏制,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得到依法清理整治;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明晰,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河湖管护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各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到位。
全市用水总量有效控制在8.0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6%、28%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基本完成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编制嘉陵江、白龙江、东河、清江河、南河等江河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完成全市主要河流水功能区划分,建成完善的水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222处;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加强白龙湖、亭子湖、栖凤湖水环境保护,逐步对沿岸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或搬迁,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沿岸重点规划区化工产业及高污染企业关停并转,沿岸农作物农药化肥施用总量零增长;嘉陵江、白龙江、南河、东河、西河重点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III类)比例达到100%,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市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完成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691平方公里;南河湿地公园的品质明显提升。
四、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市辖区所有河流。
(二)总体构架
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市级称河长,县区、乡镇级称河段长),根据需要可设立村级河段长。市、县区设立总河(段)长、总河(段)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
(三)组织体系
市级实行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市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副组长。市委书记任第一总河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总河长。市管嘉陵江、白龙江、东河、清江河、南河5条主要河流市级设双河长。市内跨县区的19条河流设立市级河长。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总河长办公室实行河长联络员单位制度。
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是承担全市河长制组织实施工作的常设机构。
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代替部门“三定”职能,不代替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
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辖区内第一总河段长、总河段长,并分别兼任一条重要河流的河段长。
县区、乡镇河段长设立指导原则:跨省、市、县区的河流,其流经的县区、乡镇河段分别设县区、乡镇级河段长;县区内跨乡镇河流设立县级河段长,其流经的乡镇河段设立乡镇级河段长;乡镇内河流设立乡镇级河段长。鼓励流域面积50km2以下且群众通俗认可的河流设立河段长。
(四)工作职责
1.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全面部署全市河长制工作;研究审议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听取全市河长制工作汇报及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决定河长制表扬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市总河长职责。总河长对全市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研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研究批准市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部署并督促检查设立市级河长的24条河流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等。
3.市级河长职责。河长为相应河湖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导、考核评估,强化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4.市总河长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及考核办法、工作职责及分工;审议设立市级河长的24条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研究制定市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全市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统筹全市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5.市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长制工作目标和任务,督导县区、乡镇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设立市级河长的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方案;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6.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职责。了解掌握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推动情况,并向河长报告;协助河长组织审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河长组织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察检查和指导调研;受河长委托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助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完成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要求,强化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监测预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因水制宜、量水而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统计局。排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要求,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节水工作,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区、节水型城市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切实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快推进工业节水。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缺水地区、半干旱地区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并按照《广元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广府办发〔2014〕25号)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严格水功能区管理
(4)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水功能区,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5)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逐年提高监测覆盖率,开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及时发现、协调治理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问题,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
(6)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及信息台账建设,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7)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强化排污监管;制定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排污口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标准化建设
(8)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检查,加强备用和应急水源建设,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防止地下水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
(9)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管理,加强10万人口以上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10)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湖库周边和消落带、河渠沿岸的造林绿化、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和农田林网建设,增强水源涵养功能。(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5.加强水域岸线划定和管理保护
(11)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和可采量;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依法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区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
(12)完善河湖港口建设、航道建设和养护,依法开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范围、航道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
(13)依法加强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高效配置岸线资源。(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
6.加强河湖岸线治理
(14)强化河道内滩地保护,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山区河道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河段的监测预警;在侵蚀沟大力营造植物保护带。(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
(15)加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的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7.实施严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
(16)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工作方案》。以国家优先控制单元为载体,编制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流域综合整治,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改善流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涉水项目的环评管理,对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对涉水项目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8.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17)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强化企业排污监管,推行企业“双达标”清洁生产行动,督促重点流域“双有”“双超”“高水耗”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化改造,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全市工业园区(聚集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加强全市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管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8)提高城镇垃圾收集处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按照密闭、压缩、环保、高效的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认真解决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脏、臭、遗洒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19)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制定出台《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截污截流污水收集率。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管网配套,实现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20)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控。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1)控制船舶港口污染。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污染防治方案;鼓励建造环保型船舶;加快港口、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溢油应急设施装备建设,提高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9.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2)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统筹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市、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3)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统一检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要求,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开展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建立测管协同机制。建设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水环境监测数据集成,统一发布水环境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24)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核定各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对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实施限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5)加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定期了解各责任单位的实施情况,并对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26)贯彻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有关政策,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7)加强水环境质量通报。每月定期发布设立市级河长的24条河流水环境质量及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信息,并通报市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0.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28)加强对生态良好河湖的保护,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以流域为单位,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为支撑,加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治理及良好水体保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
(29)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维护城市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0)优化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的布局。减少江河湖库水环境安全隐患,对因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交错导致存在上下游污染隐患的不合理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整治,保障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1.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31)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定期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2)加大水土流失防治投入力度,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和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示范县区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水土流失防治保障机制,探索制定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和预防。(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33)依法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
(34)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建设,加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2.加强河湖生态保护
(35)依法划定辖区内水生态保护红线,有序推进水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定,严格水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开展全市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
(36)实施良好水体保护工程。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维持流域自然生态环境现状;实施嘉陵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嘉陵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
(37)加快完善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网络,严格执行湿地保护,城镇规划区内湿地纳入城镇绿线保护范围;加强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湿力度。(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
(38)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积极推动建立水工程建设涉渔生态补偿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13.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39)建立水利水电项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取水审批及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监管,对不按取水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及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0)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开展水生态修复,保持江河湖泊水系的自然联通,维系水体的流动性和自然净化功能。对不满足水域生态和使用功能的水体,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功能受损河湖的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园林局)
(41)强化水工程建设对生态的保护。积极推广生态河塘、生态渠道、生态河道,大力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强河湖岸边带、水域消落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构筑沿江环湖安全生态带。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业局)
(42)加强嘉陵江、白龙江、东河、清江河、南河等为纽带的水土保持核心区建设,营造和保护基干防护林带,构建结构合理、功能稳定的沿江森林生态系统,巩固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白龙湖管理局)
(43)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和集涵养水源、保护生态、改善人居环境为一体的河湖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六)加强执法监管
14.完善法规标准制度
(44)建立健全河湖保护地方性规章,制定和完善河湖保护技术和管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15.健全监督执法机制
(45)完善重点流域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河流上下游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联动联治。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46)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建立多部门、常态化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体系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建设、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乱弃乱倒、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探索建立以河流作为管理单元,以属地县区为执法主体的监管机制,以县区建立行政执法机构,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实现流域执法和监督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成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
六、2017年工作安排
(一)3月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4月底前,确定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设立市级河长并公示,制定市级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
(三)5月底前,确定县区、乡镇、村级负责人担任河段长的河湖名录,设立县区、乡镇、村级河段长并公示,出台县区、乡镇级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市、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和经费。
(四)6月底前,建立验收制度和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编制市、县区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大纲,市、县区、乡镇先行提出设立市级河长的24条河流2017年管理保护的目标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报相应河长批准,开展年度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五)10月底前,建立会议、信息报送、工作督查、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等制度机制;编制市、县区、乡镇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2018年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六)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全面建立河长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河(段)长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按照“先构建、后完善,先实施、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市、县区、乡镇三级同步开展河长制各项推进工作,做到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充分发挥县区、乡镇两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前沿作用,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地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奖励问责。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区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河长的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河湖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的数据综合信息系统,打造统一化、同步化的河湖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五)创新工作方法,建立补偿机制。建立完善江河湖泊健康评估体系,全面开展河湖生态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继续推进河流生态、湿地生态、耕地生态等保护补偿试点;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敏感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和对水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支持力度。
(六)落实经费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河湖综合治理工程、水源地达标建设、河湖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等工程性资金投入和执法监管、日常工作、考核激励等所需经费的保障。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市场机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七)广泛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统一规范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工作,搭建公众知情平台,畅通公众知情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利用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河长制重大意义和典型经验、重点成效,曝光问题河道、问题河(段)长,公开整改措施,警示督促各级河(段)长履职尽责。
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将本年度牵头进行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