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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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卫医罚〔2024〕4-1号
2
处罚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
3
处罚类别1
4
处罚类别2
5
处罚事由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希美尔美容院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802MACGQAD3XU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07221974****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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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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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没收2台医疗器械(360Magneto-optic、Picoway)、77盒医用冷敷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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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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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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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18
当前状态
19
公示期限
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