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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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卫医罚〔2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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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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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4
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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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喉镜)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将急诊科锐器盒内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对需要定期校准校验的医疗器械(氧气瓶压力表)未按照要求进行校准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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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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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川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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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723451292356W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37221982****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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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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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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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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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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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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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19
公示期限
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