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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5-31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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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注册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在医疗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方案,简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

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与“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结合,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切实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命名管理,依法依规核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一律不予核准,已核准的必须及时注销,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严禁出现跨区域命名、以疾病名称命名、公立医院改制后沿用原名称等不规范命名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既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容。要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信息证明材料,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衔接和信息共享,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和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全面落实“两证合一”改革

全面落实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改革要求,全面取消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限制,设置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单位)应对设置的可行性、对周边(包括住宅小区)的影响、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对相关风险负责,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设置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执业登记机关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按程序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

四、依法依规简化申报材料

全面组织清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取消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内容以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但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加快医疗卫生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对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坚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电子化注册系统,采取网络在线等非现场方式核验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设置批准书、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五、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电子化注册管理,严厉打击社会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欺诈骗保、租借执业证照、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医师不良执业记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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