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医保发〔2020〕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 严格项目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设立和调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未经批准的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做好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收费的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向市局提交成本核算、价格建议等资料,经市局初审后,提交省局审核确定。
二、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定价、公示等相关要求,将收费标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县区要根据 “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纳入协议违约范围,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及时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