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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广元市正式出台了《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房实际,分区域配置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农房被征收(户)人货币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标准停止执行。
各农房被征收(户)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将按时发放货币安置款。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有意愿购买者,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符合货币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户)人,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
购房单价设定为:执行25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00元;执行20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市城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审查认定无条件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实物安置。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