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朱以群)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09 分享: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朱以群(5137**********3921)、向宝5108**********7915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08)字第2637号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向宝、朱以群

2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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