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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20 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广自然资函〔2019〕1 号《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对你公司开发的广元市南河郑州路“金城.南岸”房地产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加建筑面积1101.63 ㎡,决定征收土地出让金165.24万元,要求你公司2019 年3 月20 日前向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但你公司未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19年4 月24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征收土地出让金催告书》,要求你公司履行缴款义务。你公司于2019 年4 月28 日到我局签订了编号为(2019)0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确认了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并承诺应补缴的出让金165.24 万元在一个月内(即2019 年5 月28 日前)缴清,但截止今日你公司仍未缴纳。现我局再次向你公司催告,限你公司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缴款义务,并可提出相关意见。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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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自然资函(2019)265号(征收土地出让金催告书)(权益审计科).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