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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鹏:
你于2011年5月5日和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510800-2010-0299),取得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兴安路北侧一宗面积为3117.7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开发建设了“东润花园”项目,2016年7月21日你与我局就该项目初设方案建筑面积超批准计容面积事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16)10号)。按照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约定,出让宗地面积为3117.73㎡,计容建筑面积为15028.15㎡(住宅11646.97㎡、物管及其他180.72㎡、商业3200.46㎡),容积率不大于4.82。项目竣工后,2016年7月4日原广元市城乡规划局向我局发出《关于“东润花园”项目竣工超建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函》(广规函〔2016〕36号),明确该项目经竣工测绘超建建筑面积为1661.41㎡(其中商业减少285.55㎡;公共配套用房增加56.07㎡、住宅增加1890.89㎡)。为完成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你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超建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预交了27.2万元定金。经市土管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定,2018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超建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表》(广国土供〔2018〕协字14号),同意该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1661.41㎡补交土地出让价款199.37万元(折合楼面地价1200元/㎡)。我局严格执行市土管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并在2018年8月8日、12月17日等多次电话、当面通知你及你授权经办人员来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超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但你不认可市土管会集体决策结果,拒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补交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致使广国土供〔2018〕协字14号方案过期。现该项目房屋已经销售,为切实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购房业主因项目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未通过,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难题,2020年9月21日经我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广国土供(2018)协字14号审批方案延期至2021年6月。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13日通过电话、书面的方式再次通知你来完善项目超建筑面积手续,截至目前,你仍拒绝签订变更协议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第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现我局决定征收你“东润花园”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土地出让价款199.37万元。扣减预收定金27.2万元后,你尚需缴纳172.17万元。
请你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1年2月19日)到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财政开户银行及账号清单附后)。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联 系 人:赵劲节 0839-3267578
附件:土地出让价款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土地出让价款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1.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广元市分行人民路支行
账 号:115803790202
2.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
账 号:70000150900000017
3.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工行广元分行营业部
账 号:2309442129026419131
4.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农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272101040005081
5.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邮政银行广元市分行嘉陵路支行
账 号:100145304570019999
6.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广元市分行滨河路分理处
账 号:51001668637050114817
7.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88080120005730960
8.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8110121050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