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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联合开发的“兴和·瑞郡”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京路与成都路转角处。项目用地由两宗地整合而成,分别为广国用(2011)第6289号(2388.64㎡)、广国用(2002)字第0801号(737.64㎡),证载使用权人为广元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强公司”)和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穗公司”)。2010年12月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兴和公司”)分别与华强公司、金穗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两宗地整合后统一建设“兴和·瑞郡”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完工。
2011年12月31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复了华强公司、金穗公司和兴和公司联合开发“兴和·瑞郡”项目设计方案(广规建住发〔2011〕基168号)。2014年3月31日根据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兴和·瑞郡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函》(广规建住函〔2013〕225号),华强公司、金穗公司和兴和公司联合向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超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申请。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2月22日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华强公司、金穗公司签订整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510800-2015-053),合同约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3126.28㎡,建筑总面积为14157.03㎡,容积率不高于4.48且不低于1,并按约定缴清了价款。
2016年广元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兴和瑞郡超容积率缴纳出让金的函》(广规函(2016)92号)明确“兴和·瑞郡项目已竣工,竣工房产测绘建筑面积17078.68㎡(商业3097.03㎡、住宅11172.65㎡,架空层253.89㎡,地下室2555.11㎡),超宗地出让合同容积率对应建筑面积263.94㎡(商业-124.27㎡,住宅388.21㎡)。经核实,该宗地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263.94㎡,容积率增加约0.08(增加率约合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15号)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第七条、《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广元市人民政府《市城区问题楼盘不动产权证办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13号)第五条第三款等规定,经广元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批准(广国土供(2017)协字40号),兴和·瑞郡项目超容积率应补缴纳出让价款23.58万元,为此,我局多次通知你们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前来办理超容积率出让事宜。现决定征缴华强公司、金穗公司和兴和公司联合开发的“兴和·瑞郡”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容积率)土地出让金23.58万元。
请你们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1年7月15日前)到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财政开户银行及账号清单附后)。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联系人:赵劲节 0839-3267578
附件:土地出让金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
土地出让金财政开户银行清单
1.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广元人民路支行
账 号:115803790202
2.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人民路支行
账 号:70000150900000017
3.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工行广元分行营业部
账 号:2309442129026419131
4.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农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22272101040005081
5.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邮政银行广元市分行嘉陵路支行
账 号:100145304570019999
6.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广元滨河支行
账 号:51001668637050114817
7.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广元农商银行营业部
账 号:880801200057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