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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在总结以往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土地整治项目从可研、规划设计到实施的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加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将为新形势下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明确相关职责。《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相关科室单位的职能职责,明确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核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审批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粮食产能核算认定,项目验收及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市国土整治中心负责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成果审查,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技术核查及新增耕地核定成果市级审核,组织建立市级整治项目数据库,指导县区开展信息备案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初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粮食产能核算,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核定的初审和信息备案工作。
规范管理程序。《意见》从项目可研入库到竣工验收全流程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一是深化项目可研入库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项目可研和规划设计需在全覆盖实地踏勘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强调可研和规划设计须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和乡镇村组的意见,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项目招投标。二是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后施工单位有10天的消化期。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只有因工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因文物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占用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其他项目对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工程重复建设的,因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五种情形经审查后才能规划设计变更,同时明确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明确了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并同步完成新增耕地核定成果的初审。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工程施工,竣工3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等规定。
加强监督实施。《意见》同时严格项目实施的责任追究,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或不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方式,对项目业主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将暂停该县区新项目入库、立项审批工作直至完成项目终验;同时将加强从业单位诚信管理,并建立了项目实施进度月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