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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供应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广府发〔2020〕1号)、《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建审改办〔2021〕16号)和《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广自然资〔2021〕163号)等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少闲置低效土地,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向导,大力推行工业用地供应和工业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激发民间投资能力,积极构建工业项目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按照“供前定标准、供中重承诺、供后强监管、信用有奖惩”要求,开展工业用地供应工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三、主要目标
在全区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各园区内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朝天经开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二)确定指标体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朝天区各园区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制定出台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工业总产值、年单位产品能耗比、年研发投入强度等相关指导性控制标准。“标准地”公开供应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指导性控制标准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后,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具体地块有特殊指标要求的,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实施公开供应。(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三)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
1.开展前期咨询服务。在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并确定用地后,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根据企业需求,牵头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朝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朝天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召开前期咨询会议,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即可先行开展地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方案靠前审查。朝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前期咨询会议后,应及时向企业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规划红线图。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朝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须制定审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并将选址和设计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企业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对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设计审查)。第三方审查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朝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和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执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事项办理决定。带经会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四)“双合同”管理。“标准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土地成交后,竞得者需先与园区主管部门签订标准地的《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再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若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分局)
(五)“标准地”项目达产验收。项目竣工后,用地企业要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标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朝天经开区管委会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用地企业要向朝天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达产复核申请,由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内容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
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其违约责任按《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应审查、审批、验收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工作定量、责任到人、限时完成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起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责任链条。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该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改革实效。
(四)强化宣传总结。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适时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供地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1.广元市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广元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责任清单
3.工业顶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用地“标准
地”)
附件1
广元市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梁皓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罗子毅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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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员:王天君何俊 蒋长福 王德东 张玉 恩廖平 杨军 陈福远 李强 苏海 乔发东 李克金 |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朝天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 区税务局局长 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主任 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主任 |
附件2
广元朝天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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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内容 |
控制性指标 |
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 |
工作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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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评估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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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
打“√” |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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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指导产业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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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区经信局、区经合中心对拟投资项目产业列出产业准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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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承诺书及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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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项目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中,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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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1.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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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园区实际,确定具体规划布局并形成宣传推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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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固定投资强度,工业总产值、亩均税收、年单位产品能耗比、年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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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标含义及考核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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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经济合作事务中心 |
1.按“标准地”招商引资,并组织签订《招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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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的情况在招商协议中予以明确,将已签订的招商协议及时告知区级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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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牵头拟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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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各行业部门提出的考核指标纳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将协议样本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中,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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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内容 |
控制性指标 |
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 |
工作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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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评估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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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
打“√” |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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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朝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1.明确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和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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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供地规划红线图方式明确项目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中,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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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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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协议签订后,紧密协同经合部门,审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在企业进场动工前及时完成方案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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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并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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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区自然资源分局紧密协调,优化审查工作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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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1.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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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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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供地文件中并将评估结论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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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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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供地程序中各环节工作,加强统筹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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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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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区经信局、区经合中心、区规划编研中心紧密协调,优化审批工作环节,力争“拿地即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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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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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同样本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资料,以此方式明确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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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内容 |
控制性指标 |
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 |
工作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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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评估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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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
打“√” |
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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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办理《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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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中,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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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验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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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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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征拆事务中心 |
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出具“净地”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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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征拆纠纷,与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规划编研中心等部门紧密配合,确保“净地”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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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完成环境影响区域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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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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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并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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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应急管理局 |
完成地震安全性区域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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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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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并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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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税务局 |
项目竣工达产后细化"亩均税收"清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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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入土地出让须知文件中并以此方式告知竞买人;项目竣工达产后细化税收清单,并提供企业纳税详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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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行政审批局 |
优化整合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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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实行“统一收件、 受办分离、统一出件”制度,要拟定综合服务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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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财政局 |
加强区域性评估工作经费保障,优化采购工作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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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责任单位通过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相关中介机构承担区域评估编制。相关费用额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标准确定,纳入制度政策,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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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用地“标准地”)
甲方(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乙方(工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区域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建设投资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行业:
(三)项目内容:
二、项目用地及建设和产出标准
(一)用地位置及土地面积:本宗土地位于,土地面积亩。
(二)土地性质(用途);出让年限年;
(三)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本宗土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资,设备投资,土地出让价款)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2.项目工业总产值不低于每年万元/亩;
3.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万元/亩;
4.宗地容积率不小于(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5.项目年单位产品能耗比不高于;
6.项目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
(四)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期限: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竣工后一次性考核;
2.项目工业总产值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后满二年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3.项目亩均税收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正式投产后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4.宗地容积率为竣工后一次性考核;
5.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比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后满二年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6.项目研发投入强度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后满二年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三、协议关联
本协议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竣工时间,须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乙方签订的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乙方转让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
四、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项目工业总产值、研发投入强度中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价款同比例的违约金。
(二)本协议项下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比高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高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价款同比例的违约金。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亩均税收、宗地容积率按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一是对乙方投产建设行为进行考核,对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行为,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是通知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中各类标准的实际履行情况。
2.甲方的义务: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土地;为乙方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依法使用本协议中的土地;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2.乙方的义务:一是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投产达效,在本宗《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均到达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二是乙方同意在考核期内甲方向税务机关每年提取乙方在本宗土地上经营中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三是按本协议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一)乙方凭已签订的本协议,方可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本协议生效条件:一是甲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二是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该宗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本协议生效。
(三)本协议终止:下列任一原因,本协议均终止:一是因法定程序而终止。二是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五)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协议说明
1.本协议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与乙方签订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
2.指标解释: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产总额/本项目土地面积;
(2)亩均税收=本宗土地内项目每年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本项目土地面积;
(3)单位产品能耗比=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4)研发投入强度=每三年研发投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