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工业“标准地”公示指标体系 《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 “标准地”)》及《容缺后补承诺》的函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级部门、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苍溪县工业“标准地”公示指标体系、《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及《容缺后补承诺》已制定,现函请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


苍溪县工业“标准地”公示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提升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亩均论英雄”为产业发展导向,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为核心,强化政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能力,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

按照“事先做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2023年1月1日以后,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公示指标体系

(一)主干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120万/亩;

2.亩均税收最低标准每年:≥5万元/亩;

3.容积率:≥1.0;

4.建筑系数:≥40%;

5.建筑高度:≤24米;

6.绿地率:≤15%。

(二)公示指标应用产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林产品采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三)公示指标应用位置

苍溪经济开发区,新入驻工业企业的乡镇。

五、公示指标体系企业考核办法及退出办法

(一)考核办法

按《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约定进行考核,共计考核3年,以企业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为准计算,每年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直至考核周期结束。亩均税收以企业正式投产之日为准,若投产之日晚于竣工之日,考核基准期可回调至竣工之日,未投产期间税收按投产之后亩均税收核算。

(二)退出办法

3年间,企业均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达到工业“标准地”相关要求,第4年起不再进行工业“标准地”考核。若3年间,企业连续2次未达到工业“标准地”考核要求,并在整改期未整改到位,可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进行转产、资产并购或收购、第三方注资并购或收购、退出园区等程序,若需要对企业进行补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补偿标准不高于企业资产残值并扣除土地增值成本,增值价以基准地价动态监测价格折算后为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

(工业“标准地”)

 

 

甲方:(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区域投资建设进行友好协商,现就项目投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行业:

项目内容:

二、项目用地建设和产出标准

(一)用地位置及土地面积:本宗地位于XXXX,土地面积:XXX公顷。

(二)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不高于50年(弹性年期)

(三)集约节约用地标准: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本宗土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投资,设备投资,土地出让价款)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2.项目工业总产值不低于每年万元/亩;

3.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万元/亩;

4.宗地容积率不小于(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5.项目年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6.项目建设与生产环境标准:

7.项目安全生产管控指标:

8.项目就业要求:

9.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期限: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竣工后一次性考核;

2.项目产出强度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以实际办理竣工验收之日为准)起满两年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共计考核3年,每年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直至考核周期结束;

3.项目亩均税收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正式投产后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共计考核3年,每年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直至考核周期结束,若投产之日晚于竣工之日,考核基准期可回调至竣工之日,未投产期间税收按投产之后亩均税收核算。

4.宗地容积率为竣工后(以实际办理竣工验收之日为准)一次性考核。

5.项目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就业要求为本宗土地出让年期内(本宗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除外,即竣工后(以实际办理竣工验收之日为准)满二年开始考核。共计考核3年,每年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直至考核周期结束。

三、协议关联

本协议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竣工时间,须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乙方签订的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乙方转让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项目亩均税收中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甲方有权按实际差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价款同比例的违约金。

(二)本协议项下项目容积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就业要求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顿,直至达到协议要求,未做约定无需整改。

(三)乙方未按所作“承诺”要求履行义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催告履行承诺通知书,乙方自甲方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拒不履行“承诺”内容的,甲方有权撤销相关“容缺后补”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许可证等行政文书,撤销后若企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约定已实际发生如开、竣工违约等相关违约责任,甲方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相关违约责任收取乙方标准1.5倍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直至提交相关行政审批要件,并将乙方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一是对乙方投产建设行为进行考核,对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行为,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是通知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中各类标准的实际履行情况,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供相关标准电子档和纸质档案文件各一份。三是乙方未按照“承诺”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甲方有权将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免除或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相应违约责任中所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的义务: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土地,为乙方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乙方持《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及相关契税等税务票据、《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原件,并在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项目“联合验收”前,做出提交本项目相关行政审批资料、方案设计的书面承诺,工程建设审批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制”形式为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告知乙方相应“区域评估”标准,保证乙方“拿地即开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依法使用本协议中的土地;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2.乙方的义务:一是按本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投产达效,在本宗《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均到达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二是乙方同意在考核期内甲方向税务机关每年提取乙方在本宗土地上经营中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三是按本协议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乙方在“承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震减灾设计等方面符合“区域评估”标准。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一)乙方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可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本协议。

(二)本协议生效条件:一是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二是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该宗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本协议生效;

(三)本协议终止。下列任一原因,本协议均终止:

一是因法定程序而终止;

二是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份,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协议说明

1.本协议须由甲方(行业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部门)与乙方签订,在本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指标解释:考核指标以公示指标体系要求为准,可在此基础上以行业实际灵活动态增减和调整指标考核内容。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苍溪县容缺后补承诺

 

甲方:

我公司于年月日竞买获得位于,土地用途为的一宗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年,土地出让金万元,我公司已于年月日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缴纳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万元,与签订了《苍溪县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工业“标准地”)》,现做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在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前,一定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涉及“容缺承诺”所有相关行政审批要件,恳请各单位按“容缺后补”形式为我司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承诺人: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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