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左焕梅、余歧山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1)字第347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左焕梅、余歧山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