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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
为深入贯彻执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民法典》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设立: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签订了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注销: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四、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相互转告,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0839-3322616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