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2019〕4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单位窗口、各科(室):
现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4月18日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开展“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强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本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是指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办事模式,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理流程,推进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交易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许可、确认、给付、征收、裁决、奖励、其他类等七类依申请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级各窗口单位应按照“只进一扇门”要求,将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交易中心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应上必上”,实现并行办理。
第五条 市本级各窗口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主题突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时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与办理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自助体验、自助终端办理、休息等候等功能区,切实提升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六条 市本级根据办理事项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理数量和频度等要素,按照“受理与审批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综合受理窗口”:
(一)设置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企业开办和注销服务、税务服务、公安服务、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医保社保服务、公积金服务、公共法律服务8类“综合受理窗口”。
(二)设置授权部门综合窗口,包括市本级年办件量少、与其他事项关联度低或季节性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前台综合受理
(一)综合窗口对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予以受理并当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综合窗口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告知。
(三)综合窗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综合窗口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五)综合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即时录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实时流转,纸制材料按需转交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
(六)综合窗口对于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
第八条 后台分类审批
(一)由综合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后台政务服务部门应及时对受理材料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需两个及以上部门开展联合办理的,根据事项分类,由市级牵头窗口单位负责协调督促相应窗口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后台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办理。
(四)后台窗口单位在各阶段审批信息应全部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五)后台窗口单位应对审批结果应形成有效的电子证照或文件,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第九条 综合窗口出件
(一)后台窗口单位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前台综合出件窗口统一出件。
(二)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出件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
(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出件窗口委托邮政窗口寄件送达。
(四)对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事项,综合出件窗口待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按要求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
(五)综合出件窗口在送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成功后,应及时与后台窗口单位反馈送达结果情况。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窗口单位职能职责
(一)市级各单位窗口是纳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实施主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窗口单位事项的受理权限,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行使,由前台综合受理窗口初核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等。
(二)将本窗口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该机构整体进驻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派驻业务骨干从事后台审批服务工作。同时,明确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下达授权委托书,授予充分的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权。
(三)负责优化本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依法减少和规范申请材料,制定本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申请材料受理清单及样本等,确保内容合法、完整、及时、有效。
(四)负责按时按程序办理综合窗口推送的申请事项,形成审批意见或作出办理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件,及时回送综合窗口。
(五)负责对综合窗口提供动态业务培训和窗口实时咨询、疑难答疑和在岗业务指导,同时应对综合窗口受理、出件工作进行监督。
(六)各窗口单位负责前台综合受理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后台联合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职能职责
(一)负责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要求,对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功能分区、窗口设置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前台受理、后台审批、统一出件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三)负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教育培训、服务规范、考勤考核等工作,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综合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及政务服务队伍。
(四)负责按照各窗口单位授权范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其指导下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等决定,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五)负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移交各窗口单位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负责在送达办理结果前收齐相关材料。
(六)负责各窗口单位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书的统一出件工作,积极协调督促邮政窗口加快对快递寄送材料的签收、分发、登记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事项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市级各窗口单位在事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事项的受理清单及样本、办事指南和咨询知识库等,及时对外公告,并告知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批业务协调机制。市级各窗口单位要定期整理汇总前台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办理情况,对综合受理日常工作进行沟通研究,对受理业务有关事项受理清单及样本和受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不断完善受理业务规范,推进审批标准化,促进前台受理、后台审批业务协调和一体化运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政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材料补齐后,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市级各窗口单位按照全市集成服务、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根据统一数据格式、数据交换等标准规范,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时提供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审查)过程、结果等数据,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更新数据。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市级各窗口单位应按“好差评”相关规定,定期对评价和投诉进行处理。对人员到位、制度落实、事项更新、事项标准化、业务咨询、知识库建立维护、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服务创新和便民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改革进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