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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关于印发《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会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4:53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分享: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

关于印发《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会审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会审制度》已经中心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   

                                                               2021年3月16日      

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现场是指交易的开标区、评标区、等候区、监控室等公共资源交易区域。

    第二条  现场监督科负责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交易现场开评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交易场所秩序维护;负责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质疑、投诉,配合执法机关进场监督与执法;负责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全程记录交易各方主体的现场行为,及时做好监控录像的刻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开标区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    

    (一)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按要求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工具等),佩戴工作牌。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做好开标活动入场人员(包括投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业主代表等)的信息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现场告知、如实记录。发现投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收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现场退回投标人,告知退回原因,并做好记录。

     (四)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相关人员(业主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到开标现场监督交易过程。

    (五)开标时,项目业主监督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应到开标现场监督。评标专家和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会,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金以及其他好处。

    (六)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有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安全地送至评标室。

    第四条  评标区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一)严禁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携带任何移动通信工具、电子产品等进入评标区,移动通信工具等随身物品交由现场工作人员存入储存柜。

    (二)现场监督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应履行登记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可安排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区的,应当书面申请,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三)现场监督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均应佩戴相应的工作牌。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到场评标专家与抽取名单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五)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区,对外联系应当使用评标区座机电话。

    (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言论,不得对外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各评标室之间相互串岗,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的讨论或干涉评标。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原件缺失,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八)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评标;不得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讨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评标意见,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九)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条  等候区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等候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和随意躺卧,严禁破坏公共财物。

    第六条  监控室现场监督管理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开启,监控范围是否全覆盖,无死角。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代表在监控室监督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提前离开监督岗位。

    (三)有关部门需调阅监控录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心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应做好调阅记录。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阅监控录音录像。

    第七条  现场监督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交易现场(重大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会审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质量,推进政府采购“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决策机制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政府采购质疑处理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中心成立政府采购质疑会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交易受理科、交易评审科、交易组织科、现场监督科负责人为成员。质疑处理会审以会议形式进行,由组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质疑事项处理会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条  现场监督科对质疑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统一安排会审议题。

  第四条  提交会审会议研究决定的质疑事项,若质疑人或者相关供应商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第五条  会审时,现场监督科要向与会人员介绍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对质疑处理的初步意见等会审事项。参会人员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发表自己的意见,现场监督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会审研究讨论的质疑事项,应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提出建议,会审会议主持人在汇总各成员意见后,末位发言形成会审决议。

    第七条  会审质疑事项形成决议后,现场监督科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质疑答复。

    第八条  质疑答复书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规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现场监督科在落实会议决定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协调处理。需再行会审的,可按程序提请会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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