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公函〔2023〕13号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广元市2023年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广元市2023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委办 〔2022 〕 27号)抓好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实时更新动态调整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联系人:周琳娟;联系电话:18283935978)。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实际动态梳理本地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5月29日
广元市2023年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名称 |
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起止时间 |
兑现类别(√) |
政策类别(√) |
牵头 部门 |
责任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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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即享类 |
即申即享类 |
综合评审类 |
税收减免类 |
资金奖补类 |
费用减免类 |
其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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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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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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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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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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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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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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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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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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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财政部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增加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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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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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3.《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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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第一条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公告2022年第16号 )。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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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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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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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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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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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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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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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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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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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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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1年第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年第13号);新增 |
第一条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第二条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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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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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2019.1.1-202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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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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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新增 |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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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移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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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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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31条是否冲突?)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23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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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32条是否冲突?)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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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23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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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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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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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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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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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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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税民〔2021〕14号)。 |
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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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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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公告2021年第36号);修改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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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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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59 号、财税〔2017〕79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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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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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79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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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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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8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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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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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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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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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8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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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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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 |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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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税〔2015〕10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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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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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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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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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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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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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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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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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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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安置残疾人按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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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1.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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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六)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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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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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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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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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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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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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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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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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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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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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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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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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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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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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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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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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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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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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6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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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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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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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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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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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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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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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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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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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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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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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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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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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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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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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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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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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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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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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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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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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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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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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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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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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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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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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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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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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二、三条。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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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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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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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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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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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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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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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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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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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1.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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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
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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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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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 |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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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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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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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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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 |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财税〔2008〕6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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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
财税〔2000〕125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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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
财税〔2005〕1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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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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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 |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5〕130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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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 |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
财税〔2006〕17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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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财税〔2000〕4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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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财税地字〔1986〕00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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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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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财税〔201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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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
财税〔2010〕12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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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3〕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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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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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
国税地字〔1989〕1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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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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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财税〔199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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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
财税〔2013〕4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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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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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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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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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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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广元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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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国税地字〔198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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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06〕18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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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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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
财税〔2004〕3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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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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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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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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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财税〔2000〕4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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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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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40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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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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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
财税〔2009〕13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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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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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3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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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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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国税地字〔1989〕12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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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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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
财税〔2009〕12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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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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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5〕7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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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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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税〔2013〕10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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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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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财税字〔1995〕4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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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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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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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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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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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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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 |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
财税〔2014〕7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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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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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 |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
财税〔2014〕7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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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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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
财税〔2014〕7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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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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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 |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
财税〔2016〕5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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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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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
财税〔2016〕5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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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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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优惠 |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财税〔2012〕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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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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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财税〔2014〕7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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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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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财法字〔1997〕5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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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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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财法字〔1997〕52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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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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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 |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财税〔2012〕82 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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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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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 |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税〔2013〕10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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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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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税〔2008〕2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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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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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税〔2005〕10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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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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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 |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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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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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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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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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 |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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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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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 |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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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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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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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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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第1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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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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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
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第27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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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税务局 |
广元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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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58 |
旅游营销优惠政策 |
针对推荐广元旅游线路的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团队到广元旅游,满足住宿1晚且游览3个以上售门票的景区,或住宿2晚且游览2个以上售门票的景区的申报条件,可对应申报航空旅游团队奖励、高铁奖励、自驾游奖励、直通车奖励、其他团队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营销优惠政策(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0〕36号) |
2020年5月27日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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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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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暂缓交纳保证金 |
为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2023〕42号) |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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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元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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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60 |
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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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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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市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优惠政策清单》的通 知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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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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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涉及城市道路占用费(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涉企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 |
涉及城市道路占用费(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涉企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 |
广元市新型工业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2018年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广工推进办[2018]2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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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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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公司 |
163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 |
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12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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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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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减半收取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减半收取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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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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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免收工程接入费 |
供水企业减免工业企业、外资企业用户请单表设计口径在DN50以下(含DN50)的工程接入费用。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住建〔2021〕18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用水用气服务标准的通知》 |
2023年1月1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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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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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66 |
激励新进规工业企业 |
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滚动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按规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广委办〔2021〕20号 |
2022年1月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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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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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融资担保奖补 |
对2022年度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2022年度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2022年度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2022年度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
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9号) |
2022年1月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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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广元广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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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
1.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优势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新型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等四个方面。一般要求设备投资(含软件)2000万元以上;2.产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健康装备企业奖补两个方面。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要求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申报年限内投资达到600万元以上,医疗健康奖补项目申报申报期内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受托生产,或开展四川省造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设备融资租赁服务;3.产业园区项目支持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设施建设;4.优质企业培育发展项目,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系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新能源汽车产销奖励、关键零部件产销奖励、预制菜营收跨台阶奖励。 |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 |
2018年1月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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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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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
169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1 |
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的项目。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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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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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2 |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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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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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3 |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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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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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172 |
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实行承诺制,依据小微企业书面承诺书即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无须承诺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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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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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免费邮寄 |
为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简化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打通“最后一公里”,中心全面推行不动产权证书EMS免费邮寄服务。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6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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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办公室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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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压缩办理时限 |
1.档案查询、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10类不动产登记即时办结。2.企业间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3.一般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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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办公室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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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减少办理环节 |
依托“互联网+”开发建设远程办事平台,构建“外网录入、内网审核”的模式,为我市6家银行、13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开通受理端口,抵押登记、商品房首次交易登记、查(解)封登记事项实现“零跑路”。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风险”工作的通知》(川政公〔2022〕1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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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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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受疫情影响缓交土地出让金等 |
各地要对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清价款、违约金的宗地逐宗梳理,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研判,向政府提出缓交土地出让价款、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等建议意见,以缓解部分企业因疫情面临的资金压力。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号) |
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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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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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 |
2020年底,将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精简审批环节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广自然资发〔2020〕152号) |
2020年11月30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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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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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178 |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贷款,由政银担按照3:3: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工作助推全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20〕131号) |
2020年6月23日-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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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 |
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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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农机购置补贴 |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用户所购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
川农发[2021]124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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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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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国内植物检疫 |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2016年5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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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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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绿色食品认证费用减免 |
免收绿色食品认证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对脱贫地区发展绿色食品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绿体〔2021〕7号) |
2021年1月19日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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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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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182 |
创新券 |
市级创新券奖补科技服务机构比例由不超过其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提高到3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购买科技服务、技术交易按照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支持鼓励。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成果确权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按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助力“两稳一保”八条措施》广科发〔2022〕17号 |
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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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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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 |
《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广府发〔2022〕4号) |
2022年1月8日-2027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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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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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 |
18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对以下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况。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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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 |
广元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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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水资源税 |
对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川财规〔2018〕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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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 |
广元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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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涉水许可事项方案技术评审费 |
将涉水许可事项方案技术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广元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助力拼经济搞建设五项措施的通知》(广水函〔2022〕243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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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 |
广元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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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187 |
工业生产用气“一企一价”,实行递减式阶梯配气价格 |
广元燃气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工业用户,对其生产用气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上部分的配气价格实行适当优惠;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门,其配气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1.0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上部分的工业用气配气价格,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1.06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实行递减式阶梯配气价格,各阶梯价差为0.055元/立方米,其中: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1.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至2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0.9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00万立方米以上至4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 配气价格为0.89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400万立方米以上至600万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配气价格为0.84元/立方米;年用气量600万立方米以上部分,配气价格为0.785元/立方米。 |
1.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元市重点产业、优势项目用气优惠政策>的通知》(广经信发[2019]97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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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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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供气保障 |
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气,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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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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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小型企业快速报装 |
1.提前介入,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全程代办报装、行政审批等业务。实行用气企业“零上门”、“零审批”服务;2.小型企业在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后,无地埋工程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验收通气;有地埋工程的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验收通气;3.供气外线工程由公司自筹资金建设,企业“零投资”;4.红线内燃气工程费用在清单计价基础上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低于10%。 |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小型企业报装快速办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气发[2022]81号)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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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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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 |
190 |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不含相关的委托贷款企业)发放的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建设,继续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营造木本油料林、竹产业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森林康养、木竹制品加工等方向,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
1.《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2.《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上报2022年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通知》(川林规函〔2021〕1222号) |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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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 |
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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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
191 |
企业上市奖励 |
1.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借壳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2.市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3.市内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从基础层转入创新层再给予20万元奖补;4.市内企业进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5.市内企业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挂牌的,挂牌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12月13日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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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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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9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对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 |
2023年4月22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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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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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金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3月22日—202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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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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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
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3月22日—202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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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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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广投资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支持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3月22日—202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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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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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本地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3月22日—202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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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广元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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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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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报装 |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号) |
2018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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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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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报装 |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 |
2021年3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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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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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报装 |
1.办电更省时。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15个、24个工作日以内;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个、5个工作日以内。2.办电更省心。低压用电报装压减至2个环节、高压用电报装压减为3个环节。3.办电更省钱。2022底前,实现全市范围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
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广发改〔2021〕153号) |
2021年4月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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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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