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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4:12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分享:


广政公党组〔2022〕16号


中共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中心科室

《中共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已经中心第17次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

2022年5月10日



中共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

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党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广元市委工作规则(修订)》《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工作规则(修订)》,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时刻与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在议事决策中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地见效。

(二)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时代主要矛盾转换,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制度规定,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做到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六个带头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六)坚持提高党组工作质效。党组应当坚持落实民主集中制,以会议形式开展集体研究决策。党组成员带头提高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党组集体决策事项范围与党组成员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党组工作整体效率。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二)研究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1.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市委、市政府、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工作制度。

(3)研究决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重大改革事项。

(4)研究制定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5)研究制定对县区、经开区、市级部门以及入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审议目标考核结果。

(6)研究部署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重大信访事件、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

(7)研究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维稳、乡村振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本部门办公楼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研究本部门服务软件系统建设。

(3)研究本部门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及中介服务项目。

(4)研究处置本部门原价值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5)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本部门内设机构、编制、人员设置调整等事项。

(2)研究本部门干部招考、录用、调动、推荐、任免、调配等事项。

(3)对干部的考核、奖惩、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事项。

(4)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工作。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2)2万元及以上重大事项支出。

(3)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扬)奖励及授予称号、命名等,推荐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拟表彰奖励的对象。

(七)听取重要事项汇报。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未经充分调研论证的事项;议题中部分内容不属于党组会议决策范围内的事项;议题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涉及多方面,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党组会议由中心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其中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不是党组成员的县级领导干部、调研员和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有关议题。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请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须有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意见分歧较大或对研究的事项有重大疑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党组成员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认真落实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议题作出结论。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需要提交本部门党组会议审定(议)的重要事项,可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党组会议作出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题材料由科室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党组会议召开时间2个工作日前送综合科汇总后报送主持人,由主持人确定上会议题。除党组书记明确批示(指示)外,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议题,顺延纳入下一次党组会议审议。议题确定后,综合科负责印制议题材料,并由综合科负责提前将议题材料送会议成员酝酿。

(三)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科室负责人可对议题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因故均不能到会时,提交的相关议题顺延至下一次党组会议审议。

(四)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研究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所有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

(六)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或因出席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或有关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五、会议记录、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议定事项落实涉及2个以上科室的,会议应当明确牵头科室,其他责任科室应当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牵头科室完成党组议定的工作任务。

(二)综合科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记录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会议讨论的情况、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

(三)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综合科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程序送综合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会议纪要以会议主持人的结论性发言作为整理的主要依据,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和体现会议决定精神。纪要内容主要包括:讨论通过的议题以及提出的重要意见、要求和议定事项,出席、列席、缺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公开。

(五)党组成员要组织、督促分管责任科室认真加快落实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综合科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进度台账,并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六、工作纪律

(一)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科。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列席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党组会议纪要为准。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党组会议题讨论情况。

(四)党组会议的所有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其中涉密文件要在会后立即归还综合科存档。会议原始记录和档案的查阅,按照档案借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党组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予以回避。

七、监督问责

党组会议成员应对决策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落实工作任务的。

(三)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策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且事后不报告的。

(六)违背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其他情形。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制定的党组会议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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